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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3 條
航行國際間之船舶,其熱帶之北界,係自美洲東海岸循北緯十三度平行圈向東至西經六十度,再折右循恆向線至北緯十度西經五十八度處,再折東循北緯十度平行圈至西經二十度,再循西經二十度子午線北上至北緯三十度,再折東沿北緯三十度平行圈至非洲西海岸;自非洲東海岸循北緯八度平行圈東向至東經七十度,再循東經七十度子午線北上至北緯十三度,再折東循北緯十三度平行圈至印度西海岸;然後沿印度南海岸轉東海岸至北緯十度三十分,再循恆向線至北緯九度東經八十二度處,再循東經八十二度子午線南下至北緯八度,再折東循北緯八度平行圈至馬來半島之西海岸,再沿東南亞海岸至越南東海岸北緯十度處,再循北緯十度平行圈東向至東經一四五度,再循東經一四五度子午線北上至北緯十三度,再折東循北緯十三度平行圈至美洲西海岸為止。
西貢視為位於熱帶及季節性熱帶之界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