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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3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號誌燈面之鏡面排列順序,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燈面中各鏡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橫排或縱排安裝之,橫排者由左至右,依次為圓形紅燈,圓形黃燈,左轉箭頭綠燈,圓形綠燈,直行箭頭綠燈,右轉箭頭綠燈。縱排者由上至下,依次為圓形紅燈、圓形黃燈、圓形綠燈,直行箭頭綠燈,左轉箭頭綠燈,右轉箭頭綠燈。圖例如下:
二、行車管制號誌於圓形紅燈燈面旁,得附設可顯示紅色數字燈號之方形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或可附設於黃燈鏡面內,用以表示行車管制號誌紅燈剩餘秒數,所顯示之剩餘秒數僅供參考,車輛仍應遵循當時顯示之燈號行止。其圖例如下:
三、行人專用號誌應縱排安裝兩鏡面,其上為「站立行人」紅燈,其下為「行走行人」綠燈。
四、車道管制號誌燈面中各鏡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橫排由左至右或縱排由上至下,依次為叉型紅燈、箭頭黃燈與箭頭綠燈。
同一燈面之各鏡面應採用相同之尺寸,橫排者,各鏡面之中心線應連成水平線,縱排者,各鏡面之中心線應連成垂直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