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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2 條
號誌每一燈面之燈色及鏡面數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之燈色種類,除於匝道、狹路、狹橋、隧道或施工路段等實施單向交通輪放管制時,得使用紅、綠二種燈色外,其餘應具備紅、黃、綠三種燈色,並以六個鏡面為限。
二、行人專用號誌每一燈面應含紅、綠兩種燈色之兩鏡面。
三、車道管制號誌每一燈面應含紅、綠兩種燈色之兩鏡面,或含紅、黃、綠三種燈色之三鏡面。前述兩種燈面得以一個鏡面顯示。
四、鐵路平交道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號誌,每一燈面應含兩相同燈色並列之鏡面。
五、特種閃光號誌每一燈面僅含一圓形鏡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