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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2 條
戰時上訴案件以書面審理,於必要時,得提審或蒞審以行言詞審理。
提審或蒞審,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如被告在押,並應由其轉知在押被告之監所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