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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1-3 條
地籍圖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後,發現原重測成果錯誤,依第二百三十二條辦理重測成果更正,並於辦竣土地標示更正登記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更正結果者,免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辦理。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如對更正結果有異議,除依本規則申請複丈外,得訴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