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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0 條
號誌鏡面尺寸與燈光之照度規定如下:
一、除行人專用號誌、車道管制號誌及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用方形鏡面外,其他號誌用圓形鏡面。
二、圓形鏡面直徑或方形鏡面邊長為二十公分、二十五公分、三十公分等三種。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鏡面邊長為三十公分、六十公分、八十公分等三種。
三、除行人專用號誌外,在無障礙遮蔽及正常天候狀況下,號誌燈光之照度應能讓駕駛者於四百公尺距離清楚看見燈色。
四、行人專用號誌應視街道寬度及其他道路狀況,使用適當之鏡面尺寸與燈光之照度。
五、閃光號誌之燈光應避免造成駕駛者之眩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