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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1 條
申請開發基地之總面積在十公頃以上,除垃圾及污水處理設施外,經准予
分期分區開發,其第一期開發區面積在五公頃以上者,得於完成足供第一
期開發所需之必要性服務設施等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領得雜項工程使
用執照後,申請第一期開發區之建造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