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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電臺節目時間表應於播送五日前,依本會所定之項目及格式,登載於指定之資料庫。
為維護視聽眾權益,電臺變更節目時,除依前項規定登載於指定資料庫外,應事先插播預告;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具時效性之重大事件等特殊原因須臨時變更節目時,亦應即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