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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各級地方政府所屬公共造產或所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其所需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經費,由各該公共造產或事業本盈虧自負原則自行籌措支應,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