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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審核所屬各事業機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及
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加具審核意見 (格式如附表六及附表七) ,
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秘書處、研考會、財政部對各國營事業機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
彙計表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中央銀行及經建會對舉借與償還國
外借款明細表,應就法定職掌範圍提出書面意見 (格式同附表六及附表七
) ,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各事業主
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