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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各國營事業對於涉及八十八年度國庫增撥資金支應之重要經建投資計畫,
應先編入其預算,並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
定,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加具審核意見,於八十六年九
月十五日前送達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對前項各國營事業重要經建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
應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