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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衛生署、國家科學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大陸委員會
及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依第十一條規定,先期審查各類歲出概算表
,應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