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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規則第四條所稱之心神喪失,指瘋癲白癡不能治癒者,所稱身體殘廢,指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 毀敗視能。
二 毀敗聽能。
三 毀敗語能。
四 毀敗一肢以上機能。
五 毀敗其他重要機能。
前項殘廢標準之認定分別依公保或勞保所訂標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