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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退職人員經審定給與退職酬勞金者,由銓敘部填發退職酬勞金證書,函送
服務機關轉交退職人員,並以副本送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及基金管理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