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提出者、撰寫者及執行者資料。
二、計畫大綱。
三、場址基本資料。
四、場址現況及污染情形。
五、污染物、污染範圍及污染程度。
六、整治目標。
七、整治方法。如採行土壤離場處理者,應包含土壤離場之處理方式與設施及管制措施。
八、整治後之土地使用方式。
九、污染監測方式。
十、清理或污染防治。
十一、場址安全衛生管理。
十二、整治完成之自行驗證方式及採樣檢測規劃。
十三、經費預估。
十四、整治期程。
十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資料,由法人提出者,應包括法人、負責人及專案經理人之資料。
第一項第十二款整治完成之自行驗證方式及採樣檢測規劃,應包括具代表性之土壤、地下水樣品採樣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