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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主管機關審查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認定可接受開發時,
應請開發單位於施工或申報開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
機關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
費,如委託施工時,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
前項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