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部計算建設費補助款係依核定設廠容量為基準並依本部規定之每公噸攤提建設費補助金額計算,若主辦機關招商文件規定設廠容量及每公噸決標單價超出本部所核定之容量及每公噸攤提建設費補助標準者,超出部分由主辦機關自行負擔。
主辦機關應每三個月依前項規定計算扣除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規定所徵收之折舊費後,報請本部核撥補助款。如主辦機關於一會計年度內交付興建營運公司之垃圾噸數低於向本部請領補助款之噸數,應退還溢領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