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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已註冊自願減量專案:
一、專案計畫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自願減量專案於通過註冊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專案措施。
三、自願減量專案計入期內,其專案措施於其他國際機制中重複註冊且取得額度。
四、該專案措施之實施違反現行相關法規。
五、申請自願減量專案之事業已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