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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認證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
ization, ISO)及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
cal Commission, IEC) 共同發行之 ISO/IEC 17011 要求,並為國
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 會員。
二、參與下列國際協議之一者:
(一)已簽訂國際管理系統與產品驗證多邊相互承認協議者,應承諾於國
際溫室氣體多邊相互承認協議成立後二年內完成簽訂。
(二)已簽訂國際溫室氣體多邊相互承認協議。
認證機構申請執行認證業務,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前項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認證作業計畫書,應包含認證程序、追查程序、重新評鑑程序、認證
範圍增列程序、認證規範等品質文件。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