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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其他操作,指分解、合成、篩選、乾燥、氧化、微波利用、噴灑、切割、粉碎、裝卸、機具運行或車輛位移。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其他工事,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土地上工作物之營造、鋪設、拆除、堆置或搬運。
二、管線之設置、拆除、堆置或搬運。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有毒氣體,指含有第二條第四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