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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於事實發生
日起三日內,除依規定通知有關機關外,並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通知內容,應包括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
作期限、照片、招募許可文號、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
各地警察機關於接獲雇主通知時,應即查核該外國人是否已出國,如未出
國,應彙報內政部警政署,並加強查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