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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結構部分材料承載荷重所生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表規定計算:
┌────┬─────────────────────────┐
│荷重狀態│ 荷 重 組 合 │
├────┼─────────────────────────┤
│ A │M〔Ψ(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水平動荷重│
│ │)〕+(熱荷重) │
├────┼─────────────────────────┤
│ B │M〔Ψ(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水平動荷重│
│ │)〕+(作業時之風荷重)+(熱荷重) │
├────┼─────────────────────────┤
│ C │(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地震荷重+熱荷重)或(垂│
│ │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衝擊荷重+熱荷重)或(垂直靜│
│ │荷重+停止時之風荷重+熱荷重) │
├────┴─────────────────────────┤
│備註:表中Ψ及M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
│1.Ψ:衝擊係數,依下式計算之值。 │
│(1)伸臂起重機 │
│ │
│ Ψ=1+0.3V │
│ │
│ 但1+0.3V <1.10 時Ψ=1.10 │
│ │
│ 1+0.3V>1.30 時Ψ=1.30 │
│ │
│(2)其他類型起重機 │
│ │
│ Ψ=1+0.6V │
│ │
│ 但1+0.6V <1.10 時Ψ=1.10 │
│ │
│ 1+0.6V>1.60 時Ψ=1.60 │
│ │
│ 式中之 V:上升之額定速率值(公尺/秒) │
│ │
│2.M:作業係數,依附表三規定。 │
└──────────────────────────────┘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