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除履帶式起重機外,移動式起重機應具有於行駛方向為水平且堅固地面上,左右方向傾斜三十度時,不致翻倒之左右安定度,並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在無負載狀態下。但燃料、潤滑油、冷卻水等均為滿載,並裝有運轉所必需之設備及裝置等。
二、伸臂中心線之鉛直面與起重機行駛方向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