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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本規則所稱冷凍能力,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使用離心式壓縮機之製造設備,以該壓縮機之原動機額定輸出一.二瓩為一日冷凍能力一公噸。
二、使用吸收式冷凍設備,以一小時加熱於發生器之入熱量六千六百四十仟卡為一日冷凍能力一公噸。
三、除前二款規定者外,依下式計算:
R=V/C
算式中:
R:一日之冷凍能力(單位:公噸)值。
V:以多段壓縮方式或多元冷凍方式之製造設備,依下列(一)計算所得之數值;回轉活塞型壓縮機,依下列(二)計算所得之數值;其他以壓縮機一小時標準回轉速度之活塞壓縮量(單位:立方公尺)值。
(一)VH+0.08×VL
(二)60×0.785 ×t×n(D2-d2)
算式中:
VH:於壓縮機額定回轉速度時最終段或最終元氣筒 一小時活塞壓縮量(單位:立方公尺)值。
VL:於壓縮機額定回轉速度時最終段或最終元之前一氣筒一小時活塞壓縮量(單位:立方公尺)值。
t:回轉活塞之氣體壓縮部分之厚度(單位:公尺)值。
n:回轉活塞一分鐘之標準回轉數值。
D:氣筒內徑(單位:公尺)值。
d:回轉活塞之外徑(單位:公尺)值。
C:依冷媒氣體決定之中央主管機關之指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