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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但爭
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
領之失業給付返還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