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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植物診療機構應置負責植物診療師一人,自然人設立之植物診療機構以其申請人為負責植物診療師,對其診療業務負督導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