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稽核人員知悉內部控制重大缺失、違法違規、或其他將肇致信用部重大損失事項,應即報告總幹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處理。倘上述人員不處理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全國農業金庫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農會、漁會應予獎勵。
信用部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