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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總分類帳採用訂本式,其他各種帳簿得採用訂本式、活頁式或卡片式。
訂本式帳簿應依順序編列頁數,並於啟用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帳頁之前,須貼印「啟用帳簿日期表」填明漁會名稱、帳簿名稱及冊數、帳簿總頁數、啟用日期等項,並由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蓋章。
二、帳頁之後,須貼印「經管本帳簿人員一覽表」,由經管帳簿人員簽名蓋章。遇有人員更調時,應由原經管人員及接管人員分別註明交出或接管日期,並簽名蓋章。
活頁帳簿開始記載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頁應由記帳員及主辦會計人員蓋章。
二、每戶所用之帳頁,應各編頁數,自為起訖。
三、活頁帳簿之簿殼面頁,應黏貼該帳簿名稱及漁會名稱,並附「啟用帳簿日期表」、「經管本帳簿人員一覽表」。
卡片帳應裝箱保管,並得不用帳夾。其處理方法與活頁帳同。
本條所定簿籍以電腦輸出之報表裝訂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分類帳得依月份編頁成冊。
二、明細分類帳依各科目順序編頁成冊。
年度終了時應加訂封面註明報表張數,由總幹事、會計人員及有關事業單位主管人員在裝訂處蓋章並以電子媒體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