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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會、農糧署及分署,得隨時稽查公糧業者所保管公糧稻米之數量、品質、衛生安全、倉儲管理及收儲公糧之倉庫環境。公糧業者應由負責人或指派專人配合辦理,並提供稽查作業所需工具,任何人均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