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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聯合會會長出缺時,由第一副會長、第二副會長依序繼任,會長及副會長
均出缺時,由總幹事代行其職權,其出缺,由聯合會於十日內通報中央主
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於接到通報後於一個月內召集會員大會補選之。但
遺留任期未滿一個月者,不補選。
前項會長、副會長經繼任、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會長、副會長未滿之任
期為止。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在任期中因其所屬農田水利會之會長重新遴派而續任
者,其職務,不視為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