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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長照機構縮減服務內容、總樓地板面積或服務規模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縮減理由。
二、影響現有服務對象之安置計畫。
三、縮減居家式服務或服務內容,致機構類別變更為居家式服務者,第十條第一款所定之文件、資料;縮減社區式服務或機構住宿式服務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至第十款所定之文件、資料。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發給設立許可證書,並副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人應繳回原設立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