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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經認證之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第十一條之認證: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認證。
二、違反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一。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檢查。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屆期未改善或未送改善報告至中央主管機關。
五、檢查及簽署檢查報告之人員,未依第十六條規定自行迴避。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移交文件、資料。
七、其他違反委託事項、行政契約或法規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檢查工作,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