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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訓練醫院之認定、專科護理師之甄審、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認定及證書更新申請,其審查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