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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