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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機密文件,註明所長親啟者,須陳所長拆封外,餘由主任秘書拆閱,陳所
長核閱後處理,或交有關單位簽辦。重要機密文件由主管人員親自詳簽意
見,親送核判,如涉及重要法令案件並須檢附有關文卷陳核,普通及例行
案件由承辦人員辦理,如有前案須檢附隨案簽擬,逐級陳核,經核定後發
回主辦單位,逕送主辦文書人員交繕、校正、用印、編號,依普通及機要
文件分別發出,文件發出後,由收發人員編號將稿件送管卷人員點收、登
記、分類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