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之代表,於書面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調查下,得於主任調查官許可之範圍內,進行下列事項:
一、探查現場。
二、參與罹難者之辨識工作。
三、協助訪談同一國籍之生還乘客。
四、取得運安會公布之相關事實資料及調查進度狀況。
五、取得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