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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船舶評鑑分為臨時評鑑及正式評鑑。
正式評鑑分為初次評鑑、期中評鑑、換證評鑑及額外評鑑。
船舶評鑑之範圍如下:
一、符合證書或臨時符合證書之管理船型與申請評鑑之船舶相符。
二、船上備有安全管理手冊,且船員熟悉安全管理制度。
三、正式評鑑之範圍包括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之具體證據及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