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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折舊應以直線法計提折舊費用,其最低折舊年限應符合財政部所訂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
折舊費用應依其相關資產按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之歸屬方式分離至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再依第十八條規定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