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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關,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知,禁止該人員進入電臺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