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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依本條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其領有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證明書亦失其效力,且其不得參加訓練之期間,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期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