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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踏勘完畢,應就下列事項編製總報告,複印二份連同圖底及沿途所攝相片,報送交通部:
一、踏勘工作情形。
二、路線工作情形。並附平面圖及第十八條第一表至第七表。
三、沿線經濟情形。並附第十八條第八表至第十表。
四、比較線概況。並附第十八條第十一表。
五、建築費概算。
六、踏勘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