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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主任、塔臺長、區臺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室、中心、塔臺、區臺業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擬辦與主要文稿之撰擬及文稿之審核。
二、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主管技術資料或設計工作之分配研擬及審核。
三、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主管業務之策劃與執行之領導及監督。
四、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例行文稿之代判。
五、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主管範圍內有關規章之草擬及解釋。
六、本中心、塔臺、區臺所屬各單位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七、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八、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人員任免遷調之擬議。
九、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總臺長、副總臺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