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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後,始得營業。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執照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自行或命令停業之要件、程序、業務範圍、專業人員僱用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