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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