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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調解小組應就前條作成之建議調解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
雙方當事人應於七日內決定是否接受建議調解結果,並以書面通知調解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