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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公司未能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檢齊文件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提出申
請,並聲明補送。但應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補送齊全。
公司逾前條之申請期限或前項補送文件之期限者,財政部仍得依其申請於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獎勵期間內,就賸餘之期間核定適用本條例之獎勵。
但賸餘期間不足一個月之畸零日數,不予獎勵。
前項賸餘期間,自文件檢齊之當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