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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代檢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洩漏因業務所知悉之秘密。
代檢機構業務檔案應設檔案室置專人管理,非檢查相關人員不得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