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供汽機車、船舶及航空器以外用途之石油製品,得命石油業者依下列方式實施配售:
一、發電業及汽電共生之發電用油,用戶應填具發電用油申請書,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配售量。
二、農機用油,由當地農政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配油基準簽證後,辦理配購。
三、一般用油:鐵路及其他用油之用戶應填具一般用油申請書,詳列用途及需要量,並檢附有關證件,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配油基準簽證後,辦理配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