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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礦場負責人對礦場所用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器具、其他器材及爆炸物,應經檢驗合格,並依有關規定裝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