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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礦業權設定後,礦業權者如欲探採礦區內異種礦質,得申請增加礦質種類,除繳回原領礦業執照及礦區圖外,應依設定礦業權之程序辦理。
前項增加之礦質於原經核准之礦牀說明書圖已載明者,免附礦牀說明書圖。